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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19号天河尚城小区14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含地下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2021-04-07 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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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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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1年04月07日在招标网发布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19号天河尚城小区14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含地下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19号天河尚城小区14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含地下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赐儿山街**号**尚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含地下室)司法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赐儿山街**号**尚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含地下室)。住宅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拍卖保留价为***.***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万元,增价幅度为*千元。
二、竞买人条件: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标的物所在地有限制、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满足限制、限购政策的条件要求。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购买权人须经执行法院确认后方可报名参与竞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竞买要求:
*、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报名、登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买,报名前需交纳保证金。
竞价前,网拍系统将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资金冻结作为应缴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冲抵成交价款,其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应亲自参加竞买,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会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代理人需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及联合竞买的,须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四、特别提示:
*、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材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情况。
竞买人在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本标的物。
*、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人民法院联系确认。
*、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将自动生成《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时前将成交价款交至案款结算账户(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以到账为准,并持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中佳国有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结算账户名称:*******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科技支行,行号: ************。
标的物拍卖未成交或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日内退还回交款账户。
*、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他人为竞买人代交的将视为无效,所交款项退回原账户。因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预留足够办理拍卖相关手续时间。如因办理竞买手续的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无法参加竞拍的,后果自负。
*、由于拍卖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致使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标的物无法提供产权证,实际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标的物过户、办证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和相关风险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标的相关手续。
五、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自****年*月**日至*月**日,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展示。
六、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京东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工行融e购、**产权交易所。
联系方式:刘女士 ***********
*******人民法院: ****-*******
法院监督电话: ****-*******
*******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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